liweishow 发表于 2005-4-13 10:43: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确定该员工是否能享用劳动法的这一条保护,唯一的依据是证明己怀孕,但就你所言,该员工无法在合同期内拿出证明,也就是无据可依!可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考虑这方面因素;另,就你所言该“己孕”员工后面的情况也可能只是为了给自己一个缓冲的时间来作安排而寻找的一个理由和借口!!

静静 发表于 2005-4-13 11:10: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严格按照劳动法

剑门细雨 发表于 2005-4-13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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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需要准生证吗?杭州是不用的。

黎明的黑 发表于 2005-4-13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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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医院证明,没有辞退,有,维持到哺乳期满

人生得意 发表于 2005-4-13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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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属于经理的失误,在应该办理的时候没有办理,自认倒霉。

澹台栩栩 发表于 2005-4-13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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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辞退该员工,直至她哺乳期结束

林海雪源 发表于 2005-4-13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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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先生 发表于 2005-4-13 19:42:00

赞同

以下是引用Franktam在2005-4-12 9:46:28的发言
当初就应当纸面约定,不出示证明就不表明怀孕是真实的。

现在说这些已经晚了,可以找她谈话,告知她如果工作态度不能转变,享受完法定福利之后即刻就可以走人了,既然离婚,生了孩子也要失去工作,她应该知道后果,而且告知她新单位回来确认她的工作表现时,我们将如实奉告。

话说得远了,其实在国外,新单位都会跟旧单位确认工作表现的,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原则或者有欺骗等行为,他甚至将一辈子失去饭碗。所以外国人非常讲究诚信,中国总是马马虎虎,往往给单位带来很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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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cen-tech 发表于 2005-4-13 21:16:00

不能解除合同

1.首先出于法律规定原因和同情的原因,不能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同时应让张女士意识到公司对她的决定是支持的,让她对公司及领导层产生好感.

2.人力资源部需要对员工满意度进行调查,对员工工作表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其实,当员工对公司心存好感与感激时,大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事情做好的.如果每一个员工都这样的话,还愁公司的发展前景吗?

小*艾 发表于 2005-4-13 21:47: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做女人还是比较麻烦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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