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真有这种事情?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企业考核是个死的东西!如果出现考核差的员工,企业应考察其原因! 尽量以教育为主,不要随便就采取终止等措施!
如果无法一教育的方式来解决,那么然后再根据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有价值的答复!
以下是引用三面红旗在2005-4-12 19:17:01的发言首先要确认怀孕的真实性(因为从案例中并没有看到此方面的说法),可以让公司员工陪同张艳丽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如确认怀孕属实,那么只有按照法律来办理,具体涉及的法律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这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34条的规定。
这里并没有提及女职工怀孕属于何种情况,所以准生证和怀孕是两回事。
准生证的问题应该是在计划生育的法律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从这两条看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的制度给予张艳丽纪律处分,但前提是公司有这方面的制度(如果没有,处理完该事件之后要补充该方面的制度)。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司不能强行与张艳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考虑到张艳丽绩效差,又赶上离婚怀孕的事,绩效不太可能好起来,继续留在公司有消极影响,所以是不是可以与张艳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向张艳丽支付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及保险等(可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不支付全额工资)。保证合法前提下,也符合人道(毕竟企业是有其社会责任的)的基础上与张艳丽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想来张艳丽也是可以接受的。用户“三面红旗”于2005-4-12 19:20:14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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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值的答复!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法律还规定孕期不能离婚呢,问问她那个无耻的丈夫是如何做到的?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当然是先在公司生孩子,还应该调整她的工作岗位!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问题看来很复杂,实际上简单!你把她当成正常怀孕就是了!免得惹麻烦!还有种方法就是同她商量,给几个月的工资再互相签一协议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也可以的!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给她放长假,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薪水。直到哺乳期结束。RE:只能将合同延期至哺乳期结束
别变态了有什么好头疼的
哺乳期满再说吧
最多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