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子 发表于 2005-4-13 23:11: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十分赞同三面红旗的观点

笨龙在天 发表于 2005-4-13 23:23: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依照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对怀孕妇女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张女士并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她怀孕的证据。个人觉得人力资源经理要公平公正,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PeterPeter 发表于 2005-4-15 11:49:00

顺延,沟通

在有效的沟通下,尝试给她换个工作岗位,也许就解决了这个难题。
因孕期并非假期,还是需要上班的!

kscm 发表于 2005-4-15 11:50:00

真的有特权吗?

劳动法确实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享有特殊的待遇,但是如果女职工在工作上对公司毫无贡献抑或说对公司的业绩有着某方面的影响,就应给起适当的补贴,让她回去疗养.当然,这一切的基础是其必须出示准生证,如若不然,则应取取消其职位,可以的话,给予适当补贴.

野夕 发表于 2005-4-15 13:35: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我的意思是,不能把绩效和待遇对立起来。工作不好是一回事,但是在怀孕期间是享有特殊的待遇是另一回事。

liu321 发表于 2005-4-15 22:04: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是否解除合同与准生证无关,更与她是否离婚无关。只要有相关级别医院的证明就可以了。
关于这点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劳动法是一定要遵守的。

liu321 发表于 2005-4-15 22:04: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如果没有准生证的话可以终止,否则的话只能顺延

坐尔论道 发表于 2005-4-16 13:06: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合同不能中止,这很明显。
我觉得公司应妥善处理此事,否则后果很严重(包括企业外部的和内部的)。
首先应考虑此女工是否是可塑之才,如果她是,应该在她过了3期来上班后,对其进行培训,发挥其最大的效力,该女工在最困难的时候是公司救了她,并且还对她进行培训,她此后一定会尽力报答公司的,从长远角度看,公司是有利的;
如果她没有再利用的价值,公司也应委婉的与其说明,她不适合在公司做,在其3期过后,将中止合同,但是在这之前,公司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无所知 发表于 2005-4-16 15:48:00

有点人性好不好?

有了财性没人性!我们现在讲究以人为本,现在她的处境如此困难,如果解除合同,别人会怎么看?即使要解雇,应该征求同事的意见,看看她的人气指数怎么样!再在这时候表示关心慰问,委婉的要求她以后尽量作好本职工作,或是调剂一下岗位。

王者剑 发表于 2005-4-16 21:05:00

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劳动合同肯定是不能中止的。
从例中情形分析,目前张艳丽是人生中比较痛苦的一段时期,公司应给予适当关心,也能显示出良好企业文化,对全体职工也是较好的展示,同时对张艳丽也是一种激励,有利于她改善绩效(如果是缺少积极性导致的绩效较差的话)。
合同可以签至3期结束的时间,至于去留问题,待3期过后再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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