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闹儿_Flower 发表于 2013-3-19 11:21:04

围观一下

bingxi 发表于 2013-3-19 11:21:36

学习学习。
个人认为应该按旷工处理,持续请假一周以上,应该有个书面形式的文件。至少不能以短信形式,打电话沟通也成呀。

虎鹫 发表于 2013-3-19 11:24:42

学习   学习

fengyuzhe37 发表于 2013-3-19 11:30:22

继续学习。。。

我是你的HR 发表于 2013-3-19 11:45:55

广告。。。。。。。。。

幸福的和尚 发表于 2013-3-19 11:48:32

看公司的请假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回复视为默认!

chalicewang 发表于 2013-3-19 11:49:53

通常『书面』只为了留存申请、核覆、通知执行的纪录过程,在HRIS中,若有事前申请、核覆纪录即可。『通知』方式依据合同法以及民事法相关精神,不单指『书面』,也可以包含短信、语音、口头(需有的三方在场)等等多种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完成『事前声明』以及对方『同意示意』。我的看法是:本案例重点不在於当事人的『声明方式』,而是在於企业是否已经『同意与核准』。否则,只是当事人片面申请、声明,不符合合同契约『双方合意』的精神。

hrwanghaifeng 发表于 2013-3-19 12:00:36

学习一下- i

梦,依枫 发表于 2013-3-19 13:04:42

学习学习{:5_156:}

haotian018 发表于 2013-3-19 13:08:44

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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