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3-3-19 15:57:24
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了。比如我公司明确不得以短信形式请假。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3-3-19 15:58:49
前提看公司有没有明确的事假、病假申请流程,如果有,并且已经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流程或者已经告知员工该流程,那么,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视为旷工
反之,会产生争议
至于能不能以此此意辞退,如果公司制度里面明确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已经履行过书面催促员工上班的程序,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
yuebai128
发表于 2013-3-19 16:53:49
3个原则吧,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操作合理
huxin_ting
发表于 2013-3-19 19:05:50
学习一下,从人情方面讲觉得是不合理的,但是理论上应该按公司规定,可是觉得这种规定对劳动者不公平!
yangliuliu
发表于 2013-3-19 20:06:16
我也想知道
子其
发表于 2013-3-19 21:16:20
我认为短信请假也属于一种员工个人行为,这种形式属于通知形式,既然部门经理收到了短信,就证明他已经同意刘女士的请假申请,因此是不能算作旷工的。法律上对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既然认可,那么手机短信也应该算作电子信息一种,所以我认为刘女士行为不能算作旷工,公司无理由辞退其。短信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sunny8
发表于 2013-3-19 22:18:15
要看公司关于对请假的规定有没有涉及短信请假。部门经理的处理方式也有欠妥之处。
relon
发表于 2013-3-20 08:12:20
看公司是否有旷工的相关规定。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3-3-20 08:21:53
这个方面其实需要企业规章制度里的约定为准,如果有不允许短信方式请假的规定且这个规定有所有员工培训记录可以视为员工知悉这个规定,同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宋瑞华
发表于 2013-3-20 08:46:09
公司应规范请假手续,规定事假、病假等需按相关程序办理,同时公司可以规避其不在公司期间风险。公司内部制度内说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比方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等等,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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