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566w
发表于 2013-3-23 21:15:33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应注意:一是刘向吴短信请假,吴回复了。二是刘再次短信请假,没有得到吴的回复。如果说,以短信确认而言,第一次刘请假我以为是可以的。那么第二次呢?吴并没有回复。这说明刘的请假没有得到吴的答复。作为一个部门副经理来说,当然知道公司的劳动纪律。没有得到答复,就应该再次确认请假事宜。公司如有明文规定,请假必须书面,那么刘显然违反公司纪律。如没有要求书面,刘只能与公司协商解决。作为公司部门的吴,也有责任。没有回复刘的短信,显得有点不地道。毕竟你是部门负责人,应该回复短信,告诉刘请假应该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不能不睬不理。
yuyanshengui
发表于 2013-3-24 17:46:53
员工手册上需注明请假的方式及手段
sophio
发表于 2013-3-24 22:15:36
旷工的举证需要提供比较多的材料证明
孙芙蓉
发表于 2013-3-25 08:13:42
如员工能提供相关领导回复的短信,个人认为则视为请假。
快乐的永远向前
发表于 2013-3-25 09:21:16
{:5_257:}看看
难描少年眉间伤
发表于 2013-3-25 09:44:12
又在一再二没再三再四。 说明公司的规定有问题。
大鱼没有
发表于 2013-3-25 13:36:21
先回再看
大鱼没有
发表于 2013-3-25 13:52:15
谈下个人的一点看发:
一、9月28日的请假,部门经理已经看见,并回复段信,但没有作出同意与否,应该视为同意;9月29日后请假,因部门经理未回复,倒可以推脱为未收到或未看见;
二、工资不应该全部扣除,该员工矿工,属于违纪行为,可以扣除不超过本人月工资20%处罚(综合比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三、当然公司可以起诉该员工矿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但要有合法的依据。(一般不会支持)
scholes586
发表于 2013-3-25 15:09:59
学习!学习!
zymy
发表于 2013-3-25 15:38:54
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