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7 08:45|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732| 评论: 17|原作者: 平安幸福
假设一员工,2008年加入A公司,公司与其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间是2008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第二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间是2009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那到2012年4月30日时,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吗?公司跟员工沟通按终止合同规定给经济补偿。假设员工不接受终止合同,提出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企业是否是就不能终止合同必须跟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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