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25 2010年3月19日,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就王某赴上海参加索赔员培训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王某在培训结束后,保证达到具备胜任索赔员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第四条约定培训费和交通费采取培训后凭证报销的方式,即在培训结束后,如果王某达到了约定的第三条,公司应报销相关费用。次日,王某前往上海参加培训,垫付了交通费822元,培训费2400元。王某培训结束后,公司收到培训方发出的通知,写明王某培训的成绩为不合格,且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业务。故公司以此为由不报销王某的培训费。于是,王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中,企业是否能以劳动者未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为由不报销培训费?为什么? 本案例材料中,并未说明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分析案件情的便利,我们先认为劳动合同业已签订。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