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执行综合工时制,在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在一个月内可以拿事假病假优先顶替加班,然后再按规定结算加班。 比如,一个员工请事假1天,病假2天,在一个月内超过满勤工时的加班是5天,则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先拿3天加班补事假1天,病假2天的缺勤,实际在结算加班时只按5-3=2天结算加班,无事假病假工资(用加班顶了)。假设这个月该员工没有加班,请1天事假,病假2天, 则公司结算工资时扣1天事假,给2天病假工资(按最低工资的80%计算) 我个人认为事假可以这样操作,但病假这样处理有点儿不合法,各位认为呢?象这种情况企业执行综合工时制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