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通知是规范如何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与计算月工资没关系。
20.83/21.75就是一个神坑!人社部算工资都不用的数据,你把它规定出来干什么??这不是诱导我们犯错误么?
{:5_257:}good
赞!我们对于非满月出勤的员工就是采取分段计薪的{:5_205:}
目前在系统的学习薪酬管理的基础知识,看到关于计时工资的几种概念,有一点个人的看法。
1.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每月的计薪天数为21.75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的薪酬,即指满足了21.75天时应付的薪资;
2.当员工为缺勤,离职,入职,转正的异常计薪状态下,应使用日薪资支付标准,即月应付薪资=日应付薪资标准*员工实际出勤天数, 日薪资标准=约定薪酬/21.75日;
3.当员工为全勤时,采用月薪资支付标准,即不论大小月在全勤状态下均支付合同约定薪酬;
以上提到的计薪标准均需要再员工手册以及薪酬制度中体现,这样比较合理也合法。
有意见不一的可以提出大家一起学习讨论~~~
qq0681 发表于 2011-5-15 11: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为=标准工资/20.83×实际出勤天数
20.83不能用在这了 应该是21.75
我们是采用第一次方法,没有争议
我们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种,个人感觉比较符合实情。
原来日工资一直用21.75计算,最近新换一家公司,竞然都用20.83计算日工资,不管加班还是病事假扣款,全部用20.83。
迷惑,如果大多数情况下都用21.75,那么20.83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才用呢?
各位盼解或!!
先回帖,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