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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里同的工资如何填写!

2012-4-23 09:24|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0832| 评论: 41|原作者: mary527

摘要: 各位好! 弊司近期发生过因劳动合同里面工资引起的纠纷。请各位高人指点一点。案例是这样的。 在我们有一员工入职时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里面的工资是参照当地缴纳社保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当地公布的最 ...
各位好!
  弊司近期发生过因劳动合同里面工资引起的纠纷。请各位高人指点一点。案例是这样的。
  在我们有一员工入职时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里面的工资是参照当地缴纳社保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该员工是技术员工,工资要高出缴社保的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我跟他解释过了,当时他也没有什么意见,后来一个月以后,该员工又来纠结这个事,要求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工资写出其实际工资数。
   我当时并没有这样操作,后来该员工选择辞职了。
   这就是案例。我给大家签劳动合同时,签订的最低缴社保的工资标准,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也是有考虑的。万一有员工某一天拿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去,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资的缴费基数来缴社保,那岂不是要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
  如果我以后这样操作,会有会有什么风险,劳动合同书上面的工资还是参照当地缴社保的最低工资,根据期实际工资,我再做一个补助的补助协议,其它的工资全部以特殊补助的形式发放。这样还是按当地缴社保最低工资来缴费,这样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谢谢各位指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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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mary527 2012-4-20 11:06
希望各位有空一起来指点迷津!
引用 小差火 2012-4-20 11:10
不要理他,多数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资以银行卡对账单为准!建议不要按你的想法做,风险更大!
引用 mary527 2012-4-20 11:13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引用 kitydy 2012-4-20 11:13
我们是签的双份~~~
引用 mary527 2012-4-20 11:16
双份?一份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一份实际工资。如果有员工较真,到时也会很麻烦的!
引用 hydlg 2012-4-20 11:34
还没遇上较真的员工,先学习了
引用 mary527 2012-4-20 11:38
现在的有很多人都不信认别人,不信认公司对他的口头承诺,只相信书面的承诺,白纸黑字。认为那样才会有安全感!
引用 cyf019 2012-4-20 11:43
关于缴纳社保基数这个问题,企业应该有个正确的认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说明企业是一个正规的公司,会增加员工的自豪感,增加对应聘人员的吸引力,企业解决了人的问题,才有发展的根本。
其实即使没有在合同当中约定,员工也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工资额,追究起来也是一样的。所以,若企业的想法难以改变,维持现有的做法就可以。
引用 mary527 2012-4-20 11:47
感谢了!只是现在企业还刚起歩阶段,比较艰难,所以还不想去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来。以后发展大了,肯定会更正规点。
引用 江南月 2012-4-20 11:50
我这里大都是这样签订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的话,如果最低工资调整,合同也不用变更了。
引用 tigerben 2012-4-20 11:52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这属于未依法足额缴交,有赔偿风险。
引用 小猪崽 2012-4-20 12:03
假若都按照实际的来,那么有多少个企业做到呢?
引用 emily-198429 2012-4-20 13:07
我们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签订合同,说明劳动者还是弱者。。。
引用 gjwh2009 2012-4-20 13:10
我们公司现在合同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以补助的形式在合同在补说明。两块加起来就是员工的实际工资。
引用 stephenzhou 2012-4-20 14:40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由此可见,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社保缴费基数,双方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应了。
引用 hr163mail 2012-4-20 16:15
mary527 发表于 2012-4-20 11:38
现在的有很多人都不信认别人,不信认公司对他的口头承诺,只相信书面的承诺,白纸黑字。认为那样才会有安全 ...

员工这样想是正常的。 他是弱势的一方。

口头承诺真的太没约束力了。 我最近遇到的几个纠纷都与此有关。

甚至有时候,记忆不准,口头承诺的都容易闹纠纷。
引用 hr163mail 2012-4-20 16:18
虽然我知道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完全遵守劳动法。

但我觉得你这行为,貌似规避了工资过高,但实际上也是违法的。就看将来有没有人告了。
引用 qbwtoolsHS 2012-4-20 16:51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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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平安幸福 2012-4-21 08:25
听说最近北京许多单位都被社保中心稽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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