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约定三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80%。 但企业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实际上,企业根本就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未结束员工辞职。 《劳动合同法》82条,应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现在有两个疑问:1 计算两倍时,工资按全额,还是80%? 2 有说法是第二个月才支付两倍,因为30天内不签不算违法。 个人观点,第一条,可以按100%,也可按80%。关键就在于法律上的证据因素。因为企业拿不出合同也就意味着拿不出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的证据,所以就只能按100%。但如果员工自己认可,那等于不需要证据,就可按80%。另外,83条,当企业拿不出证据时,可以理解为企业违法约定试用期,83条明确说这种情况按满月工资。 第二条,个人觉得,30天只是给企业一个缓冲期,但不是绝对的免责期。而且,有的解释里举的例子,超过30天没签,第一个月要给双倍。 希望能给出实际案例,或者出处相对权威可信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