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上周六参加社保培训时得到的,作为刚入hr职业的我,这里面的问题也是我第一次接触吧,发在这里做个参考。 有错误,有争议,有更好的解释的,请各位hr达人指点。 背景:1. 员工A于2008年5月4日进入某公司担任某职,合同中签订的工资=基本工资(1200)+提成(员工A的业绩比较稳定,基本工资加上提成,每月差不多能够拿到4800元。) 2. 2010年8月份,公司开始为员工A购买社保。 3. 2011年5月下旬,员工连休了十天的年休假,该月所得工资是2800元。 4. 2011年6月8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A不同意离职,直接去了仲裁委,要求公司进行相关的赔偿并要求补办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份的社保。经过调解,该员工离职,获得相关补偿/赔偿,但补办社保不予支持 问题:1:该员工能获得多少补偿/赔偿。 2:为什么补办社保没有得到支持。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