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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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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期限条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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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8:58:23 |只看该作者
1.劳动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既然没有约定,个人觉得应该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2.该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觉得应该拨回 张三的请求,可按照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进行变更。
3.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对进行变更过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一花一世界,一世一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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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8:58:24 |只看该作者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不能认为劳动合同无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在张三的这三种主张中,个人认为只有第一种即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是成立的,其他两种主张应当不成立。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基于第2个问题,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作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出现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如果张三主张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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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9:02: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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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9:13:43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一个纠结的问题,在工作真的不能产生这样的疏忽。1、虽然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必备条款,但这份合同也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其三年来的劳动报酬等也就是基于这份合同发放的,所以这份合同应有效。
2、张三若主张无固定期限及相关双倍工资赔偿,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留在自己手中的合同文本填写上劳动合同期限。然后再以工作人员疏忽和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及实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做为答辩理由,证明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在签定合同是也事先告知张三事了。
3、张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根据企业的文化和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同意恢复劳动关第,应该收回其劳动合本,让张三重新走一遍招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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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9:14:15 |只看该作者
安爸不愧是名门之后,每次分享的音乐都超级好听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一般会有附件N个作为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公司制度或叫做员工手册会包含在其中(当然其制定程序要符合法律规范),我一般会在制度上明文规定不同级别的员工合同期限。如果由此类文件作为附件则此份合同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此份合同只是缺少期限,其它条款都具备,如果公司没有以上制度作为附件,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的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给张三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最大限度)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作为公司张三如果业绩及各方面任职资格都具备公司是不会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现在最关键的是取证,不管合同期限是多长,只要有证据证明张三具备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之任何的规定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最后说几句,作为企业的HR要做事要细心,为企业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如果出现劳动纠纷本着先调节的原则,在此同时争取时间调查取证,不能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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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名门之后?哪位名门啊?  发表于 2011-5-22 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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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9:18:2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说的真好,尤其是最后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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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0:37:20 |只看该作者
1、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应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目前是在合同的结束其间内发现的问题,所以未签订的部分现在还属于未发生的状态,所以不存在双倍薪资的部分。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公司应该根据张三的各方面表现及素质双方协商确定,若确实要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取证张三的工作中是否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哇咔咔~~~偶不知道偶是毁灭了还是重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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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想要离开,却有总总的不舍~~~坚持的人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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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才好可怕,有才更可怕!我介于两者之前,很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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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1:01:55 |只看该作者
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么,该案例中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缺失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补充,因此缺少部分必备条款不应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张三如果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期限,视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可能实现的。此份合同只是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其它条款都具备,所以张三的要求无效。

3、如果张三要求撤消公司的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作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出现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如果张三主张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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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1:58:57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没有合同期限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确,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本案例中张三主张的不在此规定情形内,所以主张不会得到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节;不愿调节、调节不成或达成调节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有调解的情况下,根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补偿金。
3、张三要求撤销公司的终止决定,应看公司是基于什么原因终止的,如果公司跟张三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的,那么就算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期限也可以依法解除,最多就是根据《劳动法》依法给予补偿金。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能依法解除呢。如果只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期限终止,我觉得张三的请求可以到达认同,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劳动期限,双方都有责任,因此还是秉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解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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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大虾,安爸的姓氏跟哪位中国近代作曲家、钢琴家相同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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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我只知道有位二胡演奏家,好像和安爸同姓氏。  发表于 2011-5-23 0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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