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A公司工作。朋友担任技术岗位的工作,2008年加入A公司,2011年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口的申请,公司答应办理(而且已经办理成功),在办理前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是约束其辞职,如果辞职就要像公司上交一笔办理户口的钱(根据工作年限上交)。2012年5月初,朋友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现在公司的人事经理向我的朋友要那笔办理户口的钱,这种情况企业跟员工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我个人认为无效。我的朋友不是实习生,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跟企业签订的办理户口方面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