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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企业跟员工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2012-5-16 16:48|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903| 评论: 12|原作者: 平安幸福

摘要: 我的一个朋友在A公司工作。朋友担任技术岗位的工作,2008年加入A公司,2011年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口的申请,公司答应办理(而且已经办理成功),在办理前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是约束其辞职,如果辞职就要像 ...
我的一个朋友在A公司工作。朋友担任技术岗位的工作,2008年加入A公司,2011年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口的申请,公司答应办理(而且已经办理成功),在办理前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是约束其辞职,如果辞职就要像公司上交一笔办理户口的钱(根据工作年限上交)。2012年5月初,朋友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现在公司的人事经理向我的朋友要那笔办理户口的钱,这种情况企业跟员工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我个人认为无效。我的朋友不是实习生,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跟企业签订的办理户口方面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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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合德-阿军 2012-5-15 21:28
个人觉得有效,道理说不出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5 21:36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15 21:44 编辑

我朋友的这种协议跟应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办理户口的协议有区别吗?

在招聘应届生时,往往会签署一份毕业生就业的三方协议外加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即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企业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须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按照二十五条规定是否为违法?

引用 白羽青眸 2012-5-16 09:06
个人觉得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因为这是个人与企业约定的其他款项范围,但是还要看约定的时间和赔偿是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引用 泡泡kitty 2012-5-16 09:53
本帖最后由 泡泡kitty 于 2012-5-16 09:53 编辑

我认为合法,这个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强迫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签订约束离职的条款如约定的时间和赔偿是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如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那就达到了民法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那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引用 sawata 2012-5-16 10:10
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但我想知道这个协议是否能看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呢
引用 浅浅微蓝 2012-5-16 11:13
看看其他答案
引用 bobobryan 2012-5-16 11:23
案例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公司按照工作年限约定上交办理户口所产生费用是合理的,符合劳动合同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个人认为是有效的。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15
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2-5-16 09:06
个人觉得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因为这是个人与企业约定的其他款项范围,但是还要看约定的时间和赔偿是否在合法 ...

怎么能判断约定的时间和赔偿是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是否有法规文件?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17
泡泡kitty 发表于 2012-5-16 09:53
我认为合法,这个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强迫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签订约束离职的 ...

怎么能判断约定的时间和赔偿是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是否有法规文件?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21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16 20:21 编辑

我个人认为形式是合法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说自愿其实员工还是被动的,如果不签这个协议,企业不会给你办理户口。但内容其实还是变相地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合。希望高人解答。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引用 白羽青眸 2012-5-17 09:20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与员工的约定可以写入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员工离职,按照当初企业所付出的金额来算,不能超过这个金额的,也不能算赔偿金的。

这是我找到的比较接近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啊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7 20:24
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2-5-17 09:20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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