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2-2-9 15: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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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F6 J' f# H. m" p z" ]8 L 今年26岁的小姜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临时工,2009年8月在该公司承包的某处工地拆卸龙门架时,因提升用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小姜不幸从约27米高处坠落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并伴有部分瘫痪,公司虽然为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并一次性补偿4万元,却因为小姜的临时工身份而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万般无奈下,小姜只得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得到工伤赔偿。2011年8月,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为小姜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以为事情会到此结束,公司却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8 W0 k- M+ b" Z h5 K8 G
2012年2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市人社局对小姜作出的工伤认定。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8月10日,郑州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主体工程完工,准备拆卸龙门架。由于是临时工作,仅需几天便可完成,因此,公司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的施工队,而小姜则是该施工队的一员。 8月15日15时许,当大伙儿都在忙碌时,意外发生了。龙门架上用于提升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正在提升机上的小姜随吊盘从约27米高处坠落地面,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姜腰椎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滑脱伴不全瘫,胸部外伤,左足外伤,经治疗于2010年1月6日出院。 出院后,小姜与公司代表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报销医疗费54909.32元、生活费12036元,并一次性补偿小姜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4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随后,小姜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日,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小姜和该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判决败诉。 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小姜决定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8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姜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要求建设工程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小姜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却认为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毫无道理,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更是不能接受,随即,该建设工程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0 v. e) |5 n, K; g$ c 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一、小姜和建设工程公司之间满足劳动关系的要件吗? 二、对于人社部作出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的,该通过怎样的途径申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