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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这个讨论是因为,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中比比皆是,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存在着风险呢,我们能怎么样规避风险呢?
今天,遇到一咨询,咨询的内容比较简单:员工A于2008年到公司工作,每年签定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均是一年,因此, A跟公司事实上是签定了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09、10、11),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辞退了A,A不服,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条请求是:单位要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未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A的理由是: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A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该与A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A并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A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的理由是:A跟单位都签了第三、四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是协商签定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偶给单位的建议是:
最好能从根子上解决这一麻烦。比如:在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加这么一条:
本合同如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在乙方充分知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以及其他法规赋予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基础上,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各位看官,你觉得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你是支持A还是支持单位呢,你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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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爱,单纯得就象一首歌......
曹雷《转载你的爱》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4-25 17: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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