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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1、 看时效,一种观点是,本案在2010年1月1日应该签订无固定合同未签订时,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那么2011年辞退时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即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认定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另一种观点认为两倍工资仍是“工资”,满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应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追溯到辞退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2、 安安的爸爸的提议,我觉得比较理想,劳动合同的签订时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有此内容,能很大程度上保护到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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