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海
发表于 2013-1-25 16:55:43
了解学习一下
lindawawa
发表于 2013-1-25 20:02:46
谢谢分享,非常感谢!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1-26 17:50:30
适用中止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3-2-4 12:16:15
起草一份员工关系沟通记录,记录下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病休病假,延长试用期,由员工康复后上班起再续试用期。请员工签字确认。
raoxiyin
发表于 2013-2-4 15:05:38
是个很好的案例,谢谢分享
明月亮
发表于 2013-2-4 16:25:34
合法前提下协商解决。毕竟企业在医疗期支付了报酬且空缺了岗位,双向损失。
Rachel(星)
发表于 2013-2-6 16:34:44
通过沟通延长试用期,如无法达成一致,正常转正考核,考察其是否达到转正标准。
pipilu110
发表于 2013-2-13 12:39:43
我来学习哈
yazhi999
发表于 2013-2-13 16:56:56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顺延试用期。
zoe2589
发表于 2013-2-13 17:18:16
首先,由于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合同有效;
其次,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合同中并未将试用期转正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此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为无法认定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由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该公司应该为员工A办理转正。至于转正后表现,若确实无法胜任岗位,同样可以以“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为由予以处理。
纯属个人观点,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