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海 发表于 2013-1-25 16:55:43

了解学习一下

lindawawa 发表于 2013-1-25 20:02:46

谢谢分享,非常感谢!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1-26 17:50:30

适用中止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3-2-4 12:16:15

起草一份员工关系沟通记录,记录下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病休病假,延长试用期,由员工康复后上班起再续试用期。请员工签字确认。

raoxiyin 发表于 2013-2-4 15:05:38

是个很好的案例,谢谢分享

明月亮 发表于 2013-2-4 16:25:34

合法前提下协商解决。毕竟企业在医疗期支付了报酬且空缺了岗位,双向损失。

Rachel(星) 发表于 2013-2-6 16:34:44

通过沟通延长试用期,如无法达成一致,正常转正考核,考察其是否达到转正标准。

pipilu110 发表于 2013-2-13 12:39:43

我来学习哈

yazhi999 发表于 2013-2-13 16:56:56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顺延试用期。

zoe2589 发表于 2013-2-13 17:18:16

首先,由于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合同有效;
其次,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合同中并未将试用期转正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此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为无法认定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后,由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该公司应该为员工A办理转正。至于转正后表现,若确实无法胜任岗位,同样可以以“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为由予以处理。
纯属个人观点,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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