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各位家人指点: 员工工伤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2011年9月10日,新招员工A入职于我司某车间,试用期为一个月。入职第一天,即签定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就为其交纳五险。
2011年10月3日上午8:30左右,员工A上完夜班,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认定及责任为:员工A无责,肇事方负全部责任。
公司得知事故后 ,及时按员工工伤来处理,并通知员工家属到公司商谈工伤的相关办理情况。 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司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科申报工伤,经过审核后,取得工伤认定书。 公司多次于员工家属联系,希望可以为员工办理工伤的医药费报销。员工家属对我司表明:其希望在肇事方得到赔偿,因此所有医药费发票原件无法给予本公司。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员工住院期间,我司一直为该员工交纳五险,直至3月份,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经公司与员工家属联系,得知受伤害员工于2012年1月22日出院。因此员工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已结束。
公司多次与员工协调,若无法继续在我司上班,需到我司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 家属一方面表示同意,一方面迟迟不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事。 作为公司,在员工受伤害时,已第一时间申报工伤认定;并且工伤停工留薪期于1月已结束,我司却一直为员工交五险到三月份。因此公司已做到仁至义尽,且相应的履行了告知权:多次联系员工家属商谈此事,多次说明需要工伤报销的程序,多次表明停工留薪期已结束后若无法参加工作,需办理离职手续。
本人作为资方,能不能做以下决定,有没有违法? 1、作为公司一方,能不能在四月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暂停缴纳五险? 2、按劳动法,应给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公司考虑到员工在肇事方有误工费的赔偿,公司能不能不给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