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于2011年3月发生工伤,公司替其申报了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该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8月19日到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上注明的鉴定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十级伤残),该员工受伤后于2011年7月起向公司邮寄了三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最后一次建议休息时间至2011年9月23日,建议休息时间共计2.5个月。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2011年7月20日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工伤期满,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请问:1.该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是否以该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确定为2.5个月? 2我公司何时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为合法?是以鉴定作出时间2011年9月15日还是以停工留薪期满最后一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