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财经上转发了一篇《新京报》李蕾的文章《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讲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这笔补偿金的所属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笔补偿金的性质应该如何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如果双方任一方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意味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契约合同关系,因此,这属于一种契约自然续存的,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劳动者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因此,个经济补偿应该可以视为劳动者失业风险的法定保障,因此它具有保险性质,自然这个补偿金也就可以视为一种由企业承担的法定保险赔偿。 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义务方面考虑,这笔补偿金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承担的强制性的失业救济金。 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劳动者被企业退职,那么作为事实上被企业退职的劳动者来讲,《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说的税法》中第四条免税条件第七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中“退职费”的条件。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经济补偿符合个人说的税免征范围,不应当征收。
附《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摘自:http://finance.qq.com/a/20120515 ... 012&ptlang=2052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实录: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