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0001
发表于 2011-8-15 12:38:03
病了就是病了,非要跟计划生育联系起来,中国特色。
景逸轩
发表于 2011-8-15 12:43:28
这个我这边是按病假走的,呵呵
baiyunwangjing
发表于 2011-8-15 13:00:39
{:5_252:}{:5_257:}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1-8-15 13:07:21
我也是直接冲着答案来的
aininganning
发表于 2011-8-15 13:29:44
学习学习一下
mrhyde
发表于 2011-8-15 15:53:21
到底是什么呢
HR学生123
发表于 2011-8-15 16:30:06
正需要此方面的资料呢,谢谢
TEOH
发表于 2011-8-15 16:55:03
一 可以享受产假。
国家设定产假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与是否结婚无关。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未婚流产的产假应参照执行。
二 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未婚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所以在未婚人流的休假期间,公司是可以不发给工资的,具体参看公司/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三 补办有效。
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再按生育保险申报流程办理,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
以上,仅供参考。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5 16:56 编辑
ruyan
发表于 2011-8-15 22:32:32
{:5_259:}{:5_259:}
zorazyj
发表于 2011-8-16 08:39:10
个人认为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只是在控制人口,未婚先育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不算是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那么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就不成立。
所以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就可以按照这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