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one 发表于 2012-5-18 12:34:54

明显是不正确的,还是回复看看答案吧

一锋化千羽 发表于 2012-5-18 12:49:23

没有经过事先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人力资源部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呢?

WSH328ZCJ 发表于 2012-5-18 12:51:42

辞退理由不成立。

hzqlxls 发表于 2012-5-18 12:57:48

举证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了。没有证据,不能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恶魔与天使 发表于 2012-5-18 17:12:20

应该不违法,但对公司的管理不太好.因为好象整个事件过程中,都是休产假的员工说了算....应当要先向客户了解一下,此员工的行为是否真的产生了不良影响,再下这个辞退决定也不晚。注意“以不太专业的方式回复了客户邮件”。是谁介定的???

泛亚人力 发表于 2012-5-18 17:16:07

回复

浪漫樱花2008 发表于 2012-5-18 20:38:45

呵呵,HR以不胜任辞退明显不是太妥,但是从叙述中新员工在个人职业素养方面有欠缺的地方,可以辞退,但是是否能采取其他的途径。

pfl 发表于 2012-5-21 12:55:01

有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1、工作岗位
2、试用的录用条件
3、公司的规章制度
4、沟通交流

happybayu 发表于 2012-5-21 13:12:09

学习下

kangbingjing 发表于 2012-5-21 13:33:50

不合适,不胜任,需要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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