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ling320
发表于 2012-5-23 10:54:32
看看
榭里菲尔
发表于 2012-5-23 12:00:47
我也觉得不合法。新人都没有安排公司老员工带吗?培训工作呢?
小怪兽001
发表于 2012-5-23 14:21:35
学习一下
csulaw1
发表于 2012-5-23 14:24:41
学习!!!!!
lantian08
发表于 2012-5-23 14:24:54
学习一下
风吹沙
发表于 2012-5-23 14:35:34
同意12楼TX处理方式 ,另:话说是以不专业方式给客户回邮件,HR可以客户方面着手,看是否因此对公司造成什么不良影响为同,可以使得员工自愿离职。{:5_208:}
信义玻璃
发表于 2012-5-23 14:35:51
若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不能违规回复客户信息的,公司可以辞退试用期的员工。
lulu_lch
发表于 2012-5-23 15:10:46
最近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关注
东北的星星
发表于 2012-5-23 15:45:46
看看大家的看法,谢谢!
慧哥
发表于 2012-5-23 16:00:5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在给员工安排座位时并未嘱咐注意事项,员工此举也并未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故我认为HR的处理方式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