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7-24 13:54:56
我来学习
zhc618
发表于 2012-7-24 14:10:45
看看结果
kakcho
发表于 2012-7-24 14:16:27
看看答案,学习学习。
clmgp
发表于 2012-7-24 14:25:30
想看答案……
南宫无伤
发表于 2012-7-24 14:30:05
个人以为,原则上HR做法是无可非议的,该员工虽然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处在试用期内,企业如果认为该员工不能达到岗位标准,是可以以此为由进行辞退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就本案例来看,该员工的所谓过失其实属于企业管理上的不当造成,对于新员工,是否提供了明确的岗位和系统的培训,如果没有进行上述动作,随便安排新人上岗,势必出现差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新员工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天啊这是啥
发表于 2012-7-24 14:34:03
我刚入职公司就给我配了办公桌和电脑我觉得这家公司对待新入职人员的态度和方式有问题。
Monologues
发表于 2012-7-24 15:41:54
看看 学习学习
天上的乌云
发表于 2012-7-24 17:35:38
1、这个员工和休产假的员工是同一岗位吗?如果是同一岗位,不专业的方式发邮件给客户有无造成公司可衡量的损失?如果不是同一岗位,公司有无规定,不得使用他人邮件及相应的处分?
2、没有的话,看看职务说明书,有无其他方面可证明不胜任岗位。
3、好好沟通,劝退为上
wangj1023
发表于 2012-7-25 11:29:12
3年劳动合同签字6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老北京
发表于 2012-7-25 13:09:44
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可否